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好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旭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好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陕西好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退还***1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姬钊
代理审判员任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