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淏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众钢协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淏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保868号

申请人:**多斯市众钢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呼振国。

被申请人:内蒙古淏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

申请人**多斯市众钢协商贸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淏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案外人潘忠义以其所有的轿车为申请人**多斯市众钢协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淏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依法查封潘忠义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满德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