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403民初123号之二 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592号(格里坪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6WMRB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68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格里坪村一组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7MTXPN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2436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