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03民初147号
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006991568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0970694,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玉兰路201号8幢2单元1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74********。
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