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422执1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68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42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9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