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560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胡某某,居民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边寿民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某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菀坪社区黄沙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江苏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2024年8月2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425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