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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余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560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胡某某,居民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边寿民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某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菀坪社区黄沙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江苏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2024年8月2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425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