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杨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无背书人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