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308号之一 申请人: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333号高展商务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777899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飞路1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085492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M0KE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金额为158000元的存款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金额为158000元的存款,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