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069号
原告:***,女,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333号高展商务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营业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1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如、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