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308号之三 原告: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333号高展商务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777899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飞路1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085492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M0KE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1704元,财产保全费1310元,合计3014元,由原告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