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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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980号
申请人: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北路68-4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QY7Y9L。
经营者:陈广春,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根,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333号高展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777899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45879.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8045879.62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太仓市房产一套,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太仓市房产一套,期限为3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太仓市房产一套,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