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105号
原告:王景云,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平,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
王景云诉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王景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景云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