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4民再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FGFPY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枣曹线与泰山北路交接口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8219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开发区科达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06198735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鲁0404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峄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房永忠
审判员牛春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