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4执恢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枣曹线与泰山北路交接口附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鲁0404执1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