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4执恢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成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枣曹线与泰山北路交接口附近。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404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董业法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