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

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4民初1341号
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纬五路58号2幢1133室,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同盛大厦5楼E座。
法定代表人:刘汝舍,总经理。
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总经理。
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