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

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监2号
原审原告: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开发区科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4040619873553。
法定代表人:蔡成义,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FGFPY1J。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枣曹线与泰山北路交接口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821952。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枣庄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被告不服我院作出的(2018)鲁0404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峄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民监[202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永
审判员 高 升
审判员 王孝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