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4655号
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连鹏。
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刚。
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曾凡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