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财保4号
申请人:福建天安建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苏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4515976A。
法定代表人:高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胜,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骏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56101986H。
法定代表人:王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天安建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骏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子银行部(账号9010710010010000074157)的银行存款1202500元,并于2019年1月10日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3515000000000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骏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子银行部,账号为9010710010010000074157的银行存款12025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天安建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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