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7666号

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资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袁其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方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仇恒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页物流”)、上海资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讯工贸”)、上海方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旭物流”)、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页广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方旭物流及蓝页广告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三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页物流及蓝页广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资讯工贸及方旭物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原公司、**物流、蓝页物流及资讯工贸赔偿原告侵权损失共计5,393,333元,由前述被告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对追加的方旭物流、蓝页广告一并要求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同年10月及2016年5月,自香港购买安全阀、弹簧、泄压阀等货物,并从美国分四批运输至上海。原告根据与三原公司签订的《国际运输代理合同》,委托其代为办理前述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商检等手续。三原公司接受委托后,在为原告运输货物过程中,陆续将货物存放***物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XXX号的仓库内。2016年12月8日1时许,该仓库发生火灾。经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造成库内物品基本烧毁,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8号仓库内靠东墙中部处。原告堆放在该仓库内的价值5,393,333元货物全部损毁。库内电气线路由产权人资讯工贸在建造厂区时统一装修、铺设,蓝页物流作为厂区物业管理人,均未对库内电气线路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物流作为物流公司,未履行妥善保管货物的职责;三原公司作为原告代理人未尽到对物流公司的谨慎选择和有效监督,也未尽代办货物投保的职责。上述四被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虽无意思联络,其中一人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在诉讼过程中,追加的方旭物流、蓝页广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原公司辩称,三原公司系货运代理方,仅负责原告的进出口业务报关清关、运输途中的货物保管,并不涉及仓储保管。根据合同约定,火灾属于免责事由。至于原告所称的选任失误,货物仓储都是根据原告指示进行的。至于投保问题,货物本身保险并不在委托范围内,三原公司仅负责运输责任保险。三原公司已尽到合同义务,无侵权行为,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按市场价格不合理,应按成本价格为妥。*****被告**物流辩称,**物流系三原公司运输合同项下的仓储单位,根据原告与三原公司间运输代理合同免责条款,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此次火灾系仓库电气故障造成,电气由物业方、产权方提供,故责任应由蓝页物流及资讯工贸承担。关于损失金额,认同三原公司的意见。*****庭审后,**物流补充答辩意见,称其向蓝页物流租赁仓库后,进行简单装修改造,在仓库东墙外添设房间,用于办公及人员住宿,内部设置开关电源便于办公电器的使用。在园区消防整顿过程中,对私拉电线、人员住宿等问题进行了整改。2016年12月8日凌晨1点,由于叉车及员工的电瓶车充电时过载,造成火灾。**物流对此应承担直接责任。*****被告蓝页物流辩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蓝页物流未实施任何危险行为。从蓝页物流提交的照片及消防支队的勘验笔录可证实火灾系**物流夜间对电动叉车进行充电引发。蓝页物流作为出租方没有任何责任。原告仅提供合同及发票,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资讯工贸辩称,所涉房屋合法,通过消防验收,由国家认定的设计、建设单位进行施工。资讯工贸在本次火灾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应以成本价为准,仅合同与发票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被告方旭物流辩称,根据消防支队相关证据显示,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物流在仓库内违规私接电线,对大功率电气设备进行充电,且充电时无人值守,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故原告的损失应由**物流承担。方旭物流承租房屋后未做任何改建装修,即转租给蓝页广告,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由蓝页广告承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等物业管理责任,并收取相应物业管理费。此外,蓝页广告承诺系争房屋的改建、装潢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其承担。本次火灾查明的原因与房屋改建、装潢或物业管理不善有关,故蓝页广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旭物流对本次火灾发生,无任何违法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与原告损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更无证据证明方旭物流与其他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关于损失数额,认同资讯工贸的意见。*****被告蓝页广告辩称,其承租后仅对内部做简单分割,由蓝页物流对外出租。在与**物流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蓝页物流曾于2016年8月16日向其发出过消防安全整改通知,**物流接收通知书,并签字确认。该次整改纠正了临时线、库房人员搬离等问题,说明蓝页广告已尽到管理职责。火灾发生,蓝页物流第一时间报警,尽到应尽责任,不存在过错。关于损失数额,认同蓝页物流的意见。*****庭后,蓝页物流、蓝页广告共同提交说明,称蓝页广告承租仓库后,委托蓝页物流对外出租,系委托关系。*****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时49分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XXX号8号库的**物流发生火灾。2017年1月4日,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起火部位为嘉定区博学路XXX号8号库内靠东墙中部处;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此次火灾造成**物流仓库内部分物品受损,东侧简易宿舍及内部物品部分烧毁,周边受高温烟气水渍影响不同程度受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资讯工贸系系争房屋产权人,其将房屋整体出租于方旭物流。方旭物流转租给蓝页广告。蓝页广告将房屋作简单分隔后,由蓝页物流对外出租,并将其中部分面积出租给**物流。*****2011年6月15日,原告与三原公司签订《国际运输代理合同》,约定三原公司接受原告全程委托办理原告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商检及相关口岸操作,负责将货物送达客户。三原公司与**物流系长期合作关系,由**物流为三原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火灾发生时,**物流仓库内存放着原告价值4,563,001元之货物。烧毁货物系原告与案外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成都分公司所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该部分销售金额为5,393,333元。*****2017年6月21日,蓝页物流向本院起诉**物流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沪0114民初8833号,以下简称“8833号案”】,要求**物流赔偿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及其他损失;**物流提起反诉,要求蓝页物流退还租金及押金等。该案审理后,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本院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结合“二次短路熔痕”的鉴定结论,且**物流作为承租人实际使用和掌控涉案仓库,相对于蓝页物流而言,负有更高的安全使用义务,故认定**物流对于该次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酌定其对火灾发生承担70%的责任,蓝页物流对火灾发生承担30%的责任。蓝页物流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以上事实,由《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国际运输代理合同》、三原公司向原告发送的邮件(含附件)、进口采购合同、原告与国内客户间的买卖合同、发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装箱单、8833号案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各被告的责任认定;二是损失金额的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各被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虽没有意思联络,但各被告中一人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需满足行为人为多数、行为具有危险性、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等要件,本案中各被告并不符合上述要件。原告货物损毁系**物流仓库发生火灾所致,而火灾责任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作出认定,即**物流承担70%的责任,蓝页物流承担30%的责任,故本案中侵权人以及责任承担比例亦确定为**物流承担70%、蓝页物流承担30%。原告认为三原公司选任仓储方失当、未对货物投保等行为,即便存在,该些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行为,而原告本次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故原告要求三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之依据不足。资讯工贸作为房屋产权人,在新建厂房时,通过了消防验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方旭物流承租房屋后即刻整体对外转租,并未对房屋实施分隔、布线等,故不论资讯工贸或是方旭物流,原告均无证据证明其在该起火灾事故中存在疏于防范、怠于管理等过错,亦不存在原告主张之侵权行为。至于蓝页广告与蓝页物流两者关系一节,一则蓝页物流已为生效判决确定了侵权责任;二则蓝页广告于本案中作出蓝页物流系受其委托向外出租房屋之表述,仅以该两公司的表述并不能必然认定构成委托代理,而蓝页广告自认其为委托人,则可确定其作了愿意就本案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蓝页广告与蓝页物流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损失的认定。三原公司在火灾发生伊时,即将原告存放***物流仓库内的物损清单以邮件形式发送原告,要求原告进行核对。原告核对后,亦列出仓储物损清单,并认为三原公司列出的清单第3项记载的单价24,755(USD)有误,应为45,200(USD),其余内容无异议。对于三原公司清单第3项物损金额,原告提供商业发票、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证明该项价格应为45,200(USD)。在原告所列物损清单中,增加了进口货物税金及内销合同货值两项。原告货物因火灾而损毁,采购进口货物所负的税金,属于采购成本,亦属于原告直接损失。关于原告主张以内销合同金额确定损失数额一节,原告与三原公司间存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三原公司办理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暂时存放***物流,待原告指令后再送达最终客户,故三原公司与**物流对于原告所采购的货物用于向国内客户再销售是明知的。既是转售,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间的价格差额,属于原告可得利益,现货物被损毁,原告可得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可认定为原告损失范围。三原公司列明的损失清单中注明提单号、订单号等,与原告举证的进口采购合同、国内买卖合同、装箱单、进口税负的缴款书均可对应,具有关联性,故原告主张实际损失金额为5,393,333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775,333.10元;*****二、被告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617,999.9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53元,由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陆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宗小时
书记员韩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