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7666号 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资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资讯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