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20603号
申请人: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68,9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8,9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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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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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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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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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