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2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邰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仇恒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高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雪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魏显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荣,男。
原审被告:上海资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袁其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方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郭荣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页物流)、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页广告)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路)、原审被告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公司)、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宇物流)、上海资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讯工贸)、上海方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旭物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20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页物流、蓝页广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蓝页物流、蓝页广告不承担1,368,900元(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四川科路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蓝页物流、蓝页广告对于本案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火灾是杰宇物流、充电叉车所有人、电瓶车所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杰宇物流自认是自己的责任,蓝页物流、蓝页广告已经尽到了出租人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二、房屋设施均为房屋产权人资讯工贸提供,其与第一承租人方旭物流没有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即(2008)沪嘉公消建验字第0330号消防验收意见书进行设置和维护,一审判决不需要产权人与第一承租人承担责任违法且显示公平;三、一审法院对于火灾引起的货物损失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佐证。
四川科路辩称,不同意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的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系本案发生火灾仓库的物业管理者和责任人,对本案发生火灾的仓库,蓝页物流、蓝页广告没有尽到审慎的物业管理人的消防安全保障和隐患排除义务,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杰宇物流是否存在过错,与蓝页物流、蓝页广告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必然的联系,杰宇物流和蓝页物流、蓝页广告在本案中各自具有不同的角色,对仓库的安全各自负有不同的责任。蓝页物流、蓝页广告以杰宇物流存在直接侵权责任为由而直接否定自身的责任,不符合法律的逻辑。三、蓝页物流、蓝页广告混淆了起火的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技术鉴定报告是对起火原因的认定,而非对火灾事事故责任的直接划分。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直接依据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来否认自身的过错和责任,属于混淆法律概念,在法律逻辑上也是不能够成立。四、四川科路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损毁货物的采购合同、进口报关、报关凭证、销售合同税务缴纳凭证、提货单等,以及四川科路与三原公司、杰宇物流在火灾发生之前,彼此联系安排损毁货物进入仓库往来的邮件、QQ聊天截图公证材料。所有的证据在形成时间上能够相互印证,内容连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的证明了损毁货物的数量及金额。三原公司在本案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过邮件向四川科路通报了受损货物的明细,作为实际仓储方的杰宇物流对此也表示认同。五、本案火灾现场损毁货物主要为安全阀,按照货物的物理属性,火灾后现场有较多的货物残留,对于查明本案事实有一定帮助。但作为实际管理人的蓝页物流在未事先告知、并经四川科路及法庭许可的情形下,擅自清理现场残留物,导致无法通过现场残留查明损毁货物的数量。对此,蓝页物流、蓝页广告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杰宇物流辩称,同意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的上诉请求,资讯工贸的消防设施不合格,应当承担责任。
三原公司辩称,不同意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资讯工贸、方旭物流辩称,不同意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的上诉请求。案涉仓库是通过消防验收的,消防手续、房屋产权证是健全的都是健全的。蓝页广告负责物业管理,并承诺对相应后果承担责任。资讯工贸、方旭物流没有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四川科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蓝页物流、蓝页广告、三原公司、杰宇物流、资讯工贸、方旭物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393,33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时49分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XXX号X号库的杰宇物流发生火灾。2017年1月4日,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起火部位为嘉定区博学路XXX号X号库内靠东墙中部处;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此次火灾造成杰宇物流仓库内物品基本烧毁,东侧简易宿舍及内部物品部分烧毁,周边受高温烟气水渍影响不同程度受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资讯工贸系系争房屋产权人,其将房屋整体出租于方旭物流。方旭物流转租给蓝页广告。蓝页广告将房屋作简单分隔后,由蓝页物流对外出租,并将其中部分面积出租给杰宇物流。
2011年6月15日,四川科路与三原公司签订《国际运输代理合同》,约定三原公司接受四川科路全程委托办理四川科路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商检及相关口岸操作,负责将货物送达客户。三原公司与杰宇物流系长期合作关系,由杰宇物流为三原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火灾发生时,杰宇物流仓库内存放着四川科路价值4,563,001元之货物。烧毁货物系四川科路与案外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成都分公司所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该部分销售金额为5,393,333元。上述货物,部分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履行,部分由双方通过重新订货的方式已继续履行。
2017年6月21日,蓝页物流向一审法院起诉杰宇物流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沪0114民初8833号(以下简称8833号),要求杰宇物流赔偿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及其他损失;杰宇物流提起反诉,要求蓝页物流退还租金及押金等。该案审理中,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技术鉴定报告及现场照片。勘验笔录显示“杰宇物流仓库东墙中部停放有电动叉车、电瓶车、拖线板等用电设备和线路”;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显示“经金相分析,试样2-8、3-4、5-1为二次短路熔痕”。消防官兵向一审法院解释“二次短路熔痕”表示火灾时该设备处于通电状态。同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情况,同时结合承租人杰宇物流实际使用并掌控仓库的事实,认定其相对于蓝页物流而言,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使用义务,最终判决杰宇物流对火灾发生承担70%的主要责任,判决蓝页物流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2008年7月1日,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在涉案厂房(丙类)工程竣工后进行了消防验收,出具了消防验收基本合格意见书。次年3月17日,资讯工贸取得了房地产权证。
2015年1月30日,方旭物流与蓝页广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包括涉案厂房在内的博学路XXX号物流园区的物业委托给蓝页广告进行管理。2016年8月16日,园区物业实际管理人蓝页物流曾向杰宇物流发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要求杰宇物流清理仓库内影响消防的物品、搬离库房内“三合一”人员及撤除拖线板和临时线。
又查,火灾现场由物业实际管理人蓝页物流进行清理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消防验收基本合格意见书、物业管理合同、消防安全整改通知,《国际运输代理合同》,三原公司向四川科路发送的邮件(含附件),进口采购合同,四川科路与国内客户间的买卖合同,发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装箱单,四川科路与三原公司、杰宇物流就出入库的邮件、聊天截图、公证书,华西能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应的附件,8833号案件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其构成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数人没有意思联络”、“已造成损害结果”外,还必须具备“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和“加害人不明”,而“共同实施”又必须是“各行为人均有作为行为”、“危险行为的性质或种类相同”和“各危险行为在同一辐射范围偶然并列发生”,显然,四川科路主张的本案侵权行为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故本案的责任认定不适用该条规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责任作如下认定:
1、四川科路以三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为由来主张其构成一般侵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既未赋予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须对承租人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规定须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故除非有证据能显示用于出租的房屋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包括与本案火灾有关的消防隐患。涉案厂房的危险级别为丙类,取得房产证的前提必须要通过消防验收。而消防法律规定,只有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才禁止投入使用。故涉案厂房虽然消防验收的结论是基本合格,但并不影响其取得合法的房产权证。本案中的各转租人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与作为出租人的厂房所有人资讯工贸相同。在四川科路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厂房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仅凭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来要求厂房所有人和出租人(包括转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杰宇物流在审理中承认造成火灾的原因系由于叉车及员工电瓶车充电时过载所致,该自认与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情况及技术鉴定结论相吻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且该单一行为足以导致本案全部损害事实的发生,满足侵权构成的全部要件,是侵权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损害结果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4、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者作为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理依据在于:其一,物业管理者对所管理的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最可能了解整个物业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因此,其理应承担一种从事该管理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二,物业管理者是从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由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符合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其三,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比较,安全保障义务人避免和减轻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其应当承担必要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考虑到生产经营类的物业潜在的安全隐患风险更大,故应对管理者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从2016年8月16日蓝页物流向杰宇物流发出的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中可以看出,其管理的范围及于物业内部。虽然当初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对于此后仍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未能作为一名审慎管理人做到注意和排除义务,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比例,一审法院酌定为30%。
蓝页广告系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者,蓝页物流则是实际的物业管理者,虽然从外观主义角度,两者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但其实质具有同一性,皆为物业管理者,故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责任人杰宇物流与两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蓝页公司间并不构成竞合侵权。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除了“数人无意思联络”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外,还必须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包括每个行为人都独立具备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且每一侵权人的行为都是作为行为)和“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缺一不可。而在第三人介入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虽有过错,但其与该第三人没有意思联络,且一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与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并非结合对受害人产生损害。试想,如果把管理义务纳入竞合侵权(即多因一果)作为原因之一的话,则《侵权责任法》就没有必要再将一些特殊责任主体单独编章加以规范了。
二、关于损失的认定
(一)被烧毁货物的范围
1、作为货运代理商三原公司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即通过邮件向四川科路通报了受损货物的明细,而作为实际仓储方杰宇物流对此亦表示了认同;
2、虽然没有直接的货物出入库凭证,但四川科路、三原公司、杰宇物流彼此间就联系、安排出入库邮件和QQ截图的内容中所指向的货物与四川科路提供的采购、进口、销售证据中所指向的货物相吻合,亦与三原公司向四川科路通报的受损货物明细相一致;
3、上述证据形成的时间合理,内容连贯、完整、客观,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得到与货物有直接联系的三原公司和杰宇物流的认同,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4、当然,根据被烧货物的自然属性,烧毁后的残留物也是可以查明被烧毁货物范围的一个途径。该证据更接近物业管理者,举证义务应当归于两家蓝页公司,但由于残留物已被实际管理者蓝页物流处理,导致该途径消灭,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两家蓝页公司承担。
(二)被烧毁货物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四川科路提供的采购、进口、销售等证据可以确定其采购被烧毁货物的成本(含进口成本)为4,563,001元、销售价值为5,393,333元。但四川科路的销售对象提供的情况说明等亦可证明被烧毁货物部分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履行,部分已通过重新订货的方式履行完毕。而本案可得利益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因四川科路的原因不能履行销售合同、且导致四川科路不能履行的原因归于侵权人,故四川科路以销售价值来主张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以被烧货物的成本价值4,563,001元来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杰宇物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科路经济损失4,563,001元;二、蓝页物流和蓝页广告应对杰宇物流不能赔偿部分,在1,368,900元的范围内向四川科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四川科路其余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553元,由四川科路负担6,249元,由杰宇物流、蓝页物流以及蓝页广告共同负担43,304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一审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蓝页广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方旭物流于2015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第九条载明,乙方在租赁期间,根据乙方经营项目涉及消防安全部门规定的,由乙方出资购置消防器材,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库房。该协议约定履行期限5年有余。上述双方于同年1月30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附件》第二条约定,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消防管理。蓝页广告在双方于同年4月1日签署《会议纪要》第六条中承诺,园区内承租方必须做好消防安全与消防设施的完备、通道的畅通,符合消防法规。如经检查不整改,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乙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所有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蓝页物流、蓝页广告是否应对四川科路在火灾中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蓝页广告经与方旭物流签《房屋租赁协议》《物业管理合同附件》《会议纪要》,对博学路XXX号物流园区负有管理责任;蓝页广告承诺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其承担。蓝页广告、蓝页物流均确认,蓝页物流是基于蓝页广告的授权,将房屋作简单分隔后再出租给杰宇物流,并实际负责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因此,蓝页广告、蓝页物流对案涉仓库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同时,在杰宇物流不当使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蓝页物流、蓝页广告虽已知晓并向杰宇物流发出整改通知书,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落实,故其对火灾的发生,客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未认定涉案房屋权利人承担相关责任并无不当。杰宇物流对损害责任的自认,不能排除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管理不善的责任。基于蓝页物流、蓝页广告的承诺及上述过失,其当对四川科路的损失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各方所述,对于火灾所致损失的认定作了详述,本院予以认同。综上,蓝页广告、蓝页物流的上诉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0.10元,由上诉人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张献之
审判长  陈晓宇
审判员  肖光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