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20603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原告四川科路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三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资讯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方旭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蓝页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206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14民初2060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补正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 判 长  周红军
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