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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有限公司等与新昌县某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1006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某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负责人:俞某,经理。 被告:新昌县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某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新昌县某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