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柯商初字第1315号
原告:***。
被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