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催字第1942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绥阳镇高速路收费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 申请人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10201130/37881862,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