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7525民初112号
原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7269171922,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高速路收费站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宁市绥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系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系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公司记账会计。
被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6827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