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06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60560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61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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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时恒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