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又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办公9层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桦川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6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桦川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6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承担1929237.08元债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为合同履行地;4、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应当把股权登记行为地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股权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故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地,即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本案中,股权转让目标公司为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县,故黑龙江省××县为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原告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向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