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培俭,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热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又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映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协联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集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丰原集团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国信协联公司、天安集团同意丰原集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丰原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800元、减半收取48400元,由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0元、减半收取48400元,由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建国
审 判 员 颜 峰
审 判 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毛 涵
书 记 员 孙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