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2211号
原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周,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热电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又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杨映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君、洪锦,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丰原集团)与被告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国信协联公司)、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天安集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丰原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周、张颖,被告江苏国信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何晶晶,被告合肥天安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君、洪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丰原集团请求判决两被告:1、停止侵权,即停止侵犯安徽丰原集团的名称为“一种柠檬酸或柠檬酸钠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9511××××.4)的涉案发明专利权;2、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安徽丰原集团造成的损失1200万元;3、承担安徽丰原集团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称事实和理由:安徽丰原集团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8月6日,安徽丰原集团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合肥中院)起诉被告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后被告对该专利请求宣告无效,2015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宣告专利全部无效。2016年5月24日,合肥中院裁定驳回安徽丰原集团的起诉。安徽丰原集团就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判决撤销该无效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判决维持原判。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9年6月4日提交了撤回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5日发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依据相关规定,安徽丰原集团现针对两被告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本案诉讼。
虽然涉案专利权于2015年4月8日届满终止,但两被告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行为依然构成侵权,致安徽丰原集团巨大损失。
在合肥中院原案诉讼期间,合肥中院于2015年5月7日对被告进行现场勘验,当事方对被告的工艺流程进行了确认,形成了勘验笔录。安徽丰原集团经比对认为,被告侵犯涉案专利权。
另,江苏国信协联公司成立时,曾聘用安徽丰原集团离职人员陈景韩担任其总工程师,专利负责其柠檬酸生产技术及质量体系工作。陈景韩原为安徽丰原集团生产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徽丰原集团柠檬酸产品的生产工作,其对涉案专利全面知晓和掌握。2007年9月21日,就江苏国信协联公司侵犯安徽丰原集团专利权一事,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局经济刑侦大队对陈景韩进行询问,陈景韩明确江苏国信协联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安徽丰原集团对江苏国信协联公司生产的副产品玉米蛋白饲料取样分析得知,其生产柠檬酸及其盐类产品时使用的原料为玉米,进一步证明其侵犯安徽丰原集团涉案专利权。
安徽丰原集团是同内生物化工、生物能源和生物制药方面的朋型科技产业型公司,是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交贸创新基地,其下属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由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中国唯一的国家级发酵技术研究中心。安徽丰原集团为研发涉案专利技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该技术能产生巨大效果。1999年12月,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专利金奖。两被告侵权获利丰厚,同时令安徽丰原集团损失巨大。
江苏国信协联公司答辩称,
合肥天安集团答辩称,
经审理查明:
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一种柠檬酸或柠檬酸钠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9511××××.4,申请日为1995年4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12日,专利权人为安徽省蚌埠柠檬酸厂。1998年9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蚌国资工字[1998]93号《对的批复》,核定以蚌埠柠檬酸厂为核心企业组建安徽丰原生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金额,由请示人蚌埠柠檬酸厂据此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资金登记。2000年1月11日,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关于安徽丰原生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更名的批复》,同意安徽丰原生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江苏国信协联公司1994年4月23日成立,原名称为
安徽丰原集团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柠檬酸或柠檬酸钠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
(1)将玉米粉和水按重量比1:4—1:5调浆后加热,温度至65℃时按每克玉米粉加入6—12单位的高温淀粉酶,温度至90℃时再按每克玉米粉加入4—8单位的高温淀粉酶,温度至95℃时维持至完全液化;
(2)采用快速过滤将含过剩蛋白质及不可发酵固形物的玉米液与液化液分离,将液化液投入发酵罐;
(3)取上步所得玉米渣总重量的5—25%的玉米渣加入发酵罐;
(4)加温消毒,加温至85℃时停止加热并开始快速降温,降至37℃时将种子液接入发酵罐;
(5)将发酵后所得含柠檬酸的液体用钙盐法提取柠檬酸,或从用钙盐法提取过程中产生的柠檬酸钙进一步制备柠檬酸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柠檬酸或柠檬酸钠的制备方法,其第(3)步所说的玉米渣可用第(1)步所得未经过滤的液体替代。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2012)皖合中公证字第24681号公证书记载,2012年12月5日,安徽丰原集团代理人李兰周在合肥天安集团购买了两袋产品,一袋物品上标明“一水柠檬酸制造商: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另一袋标明“单一饲料(玉米蛋白粉)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本案庭审中,合肥天安集团主张上述涉案产品由其从本案另一被告处合法取得。
2014年8月6日,安徽丰原集团以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合肥天安集团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7日,该案承办法官前往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勘验笔录记载:
“现场勘验,双方确认的被告的工艺流程为:
一种柠檬酸或柠檬酸钠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
发酵原料有:玉米、木薯、小麦粉
其中玉米液化工艺为连续喷射,不同于间歇液化工艺:
(1)将水调节PH、加入淀粉酶(每8公斤/100立方米),加热到80℃—85℃,与玉米粉混合调浆,玉米粉和水的比例为1:2.9—1:3.4,进入喷射管,一级温度97℃,二级温度127℃,后进入缓冲罐(现场贴标为维持罐),调节PH值、加酶(每3公斤/60立方米);
(2)采用板框过滤成清液,将液化液投入发酵罐;
(3)将其他车间同时生产的小麦面粉液化液、木薯液化液、过滤后的玉米液化液、未过滤的玉米液化液、硫酸铵加入发酵罐;
(4)往发酵罐内加入糖化酶,进行糖化;
(5)加温消毒,加温至95℃时保温保压30分钟以上,缓慢降温,降至40℃时将种子液接入发酵罐;
(6)将发酵后所得含柠檬酸的液体用改良钙盐法以及色谱法提取柠檬酸,从用钙酸法、色谱法提取过程中产生的柠檬酸提纯清液制备柠檬酸钠。”
2014年1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8352)。2015年6月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6029号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5月24日,本院裁定驳回安徽丰原集团的起诉。安徽丰原集团就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250号行政判决,撤销该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2019年6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4970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专利与文献《直接利用玉米粉生产柠檬酸》(杨淑兰,化工冶金,1991年08月,第12卷第3期,第256-260页)记载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两个区别特征的结论,二审判决予以支持。两个区别特征之一是两者发酵底物不同。涉案专利为玉米粉液化液和玉米渣,现有技术为糖含量在12-14%的浓度范围内的玉米粉糖液。区别特征之二是稀释步骤不同。现有技术在对发酵底物进行发酵前,需要对经过前期步骤制备所得的玉米粉糖液的糖含量进行调整,将超过浓度范围的糖液稀释到12-14%的浓度范围;涉案专利未记载稀释步骤。
2019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案件编号4W108352)记载,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国信协联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提交了撤回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案件审理结束。
安徽丰原集团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具体比对如下:
1、涉案专利的步骤1(1)是加入水和高温淀粉酶,采用间歇液化法,使玉米粉完全液化,概括来说就是二次加温加酶实现玉米粉液化,这是涉案专利的一个发明要点。被控技术方案的步骤(1)也是二次加温加酶实现玉米粉液化,为了二次加温加酶必然有间歇过程,且勘验笔录中也记载了采用了缓冲罐(现场贴标为维持罐),所以实质上也是一个间歇的过程,也属间歇法。玉米粉和水的重量比实际上只是为了获得不同浓度的液化液,因此水的多少,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加热温度的不同,目的也是为了使玉米粉调浆后全面液化。喷射液化的温度高,是为了短时高温,会有热量的损失。两者等同。
2、被控方案的步骤(2)中采用的板框过滤是快速过滤的下位的概念,故本步骤与涉案专利的步骤1(2)构成等同。
3、被控方案步骤(3)中的添加物中有未过滤的玉米液化液,相当于玉米渣,故与涉案专利的步骤1(3)构成相同。
4、被控方案步骤(4)是增加的步骤,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5、被控方案步骤(5)与涉案专利的步骤1(4)均属加温消毒工艺,无论是缓慢还是快速降温,目的都是在实现对液化液灭菌消毒后,把温度降低到发酵温度。在涉案专利出现前均采用高温消毒工艺,即消毒温度在100℃以上;由于柠檬酸发酵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柠檬酸,使发酵液的pH值≤2,具有灭菌消毒和抑制其他杂菌生长的作用,因此该步骤采用低温消毒即可来菌消毒,无须采用保压和缓慢降温。故两者该步骤构成等同。被控方案的“保温保压30分钟以上,缓慢降温”并非江苏国信协联公司所称的是为了使得前一步骤中添加的糖化酶充分发挥作用、充分糖化,因为现场勘验记录“(4)往发酵罐内加入糖化酶,进行糖化;(5)加温消毒,加温至95℃时保温保压30分钟以上,缓慢降温,降至40℃时将种子液接入发酵罐”,可知糖化过程已在前一步骤中完成,本步骤就是加温消毒。
6、被控方案步骤(6)与涉案专利的步骤1(5)构成相同。
7、两者的目标产物均为柠檬酸或柠檬酸钠,构成相同。
8、两者使用的原料相同,均为玉米粉。
综上,被控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江苏国信协联公司主张,一、被控方案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其未侵害安徽丰原集团涉案专利权。
1、被控方案为双酶法,使用淀粉酶和糖化酶共同催化,原因在于柠檬酸的积累会导致菌种分泌的糖化酶失活,所以要添加糖化酶来提高糖化效率涉案专利为单酶法,仅添加高温淀粉酶作为催化剂。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工艺方法。
2、被控方案为连续喷射法,在液化过程中,淀粉乳被水解成糊精和低聚糖之后,连续喷射法能使被糖化酶作用的底物分子数量增加而增加了糖化酶的作用机会,所以为糖化酶糖化反应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了糖化酶的催化效率。涉案专利为间歇液化法。
3、被控方案步骤(1)中玉米粉和水的比例为1:2.9-1:3.4,涉案专利为1:4-1:5,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不应再运用等同原则。所以被诉技术方案中玉米粉和水的比例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4、被控方案没有添加玉米渣的步骤,也无5-25%的比例选择;且被诉技术方案中添加了多种添加物,包括小麦面粉液化液、木薯液化液、过滤后的玉米液化液硫酸铵等,此多种混合物添加进入发酵罐,后续的发酵产物及发酵效果与涉案专利取得的发酵效果不同。
涉案专利既限定了所取的辅料为玉米渣,又限定了所取玉米渣的量介于玉米渣总重量的5-25%,被诉技术方案中缺少该技术特征。
5、被控方案步骤(5)为加温至90℃时保温保压30分钟以上,缓慢降温,发酵温度为40℃。涉案专利对应的步骤中加温的温度为85℃;发酵温度为37℃。安徽丰原集团在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中说明,其消毒、发酵温度(消毒温度为85℃,发酵温度为37℃)与现有技术对比文献不同,涉案专利的消毒温度和发酵温度均是通过特定选择的,既然涉案专利中的数值是经过专利权人特定选择的所确定的,在专利无效阶段,安徽丰原集团已经将该数值确定为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于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有明确的数值点的技术特征,且属于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其不应再适用等同范围,不能再通过等同方式将其他温度范围纳入权利保护范围中。涉案专利该技术特征与被诉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二、被控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一)被诉技术方案已由文献1即《有机酸发酵工艺学》(金其荣等著,1989年6月第一次印刷,轻工业出版社)完全披露,属于现有技术。1、文献1在第97-103页记载了发酵原料,其中第97页记载,任何含淀粉和可发酵糖的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品及其副产品,某些有机化合物,以及石油中某些成分都可以采用。第98页明确淀粉质原料可以包含木薯、玉米粉等,第104页表格中记载的淀粉质原料中包含小麦粉。被诉技术方案的原料全部在现有技术中被公开。2、文献1第106页详细记载了液化步骤:工业生产上,为了加快淀粉液化速度,便于a-淀粉酶发挥活力,以减少不溶性淀粉粒(一部分已经液化的淀粉重新结晶的微粒,难以糖化)的形成,多采用较高温度,例如85-90℃。由于液化操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后续黑曲霉的糖化作用、发酵的残糖和产酸等工艺指标,因此必须严格把关。液化方法有间歇法和连续法两种,被诉技术方案的液化工艺在该部分公开。3、文献1在第222页及226页记载了过滤步骤,过滤主要设备包含板框压滤机,全自动板框压滤机。第226页记载了过滤操作规程,被诉技术方案的过滤工艺在该部分公开。4、文献1第103页记载了糖化法:为了缩短发酵时间等目的,淀粉原料总是要经过糖化或液化处理。国外淀粉原料处理多采用糖化法,我国主要采用液化处理。玉米(淀)粉适宜用糖化法,而薯类(淀)粉适宜用液化法,被诉技术方案所采用的双酶法在该部分公开。5、文献1在第212页记载了柠檬酸提取工艺包括钙盐法、萃取法等,被诉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提取工艺在该部分公开。综上,被诉技术方案已被1989年6月出版的书籍文献《有机酸发酵工艺学》完全披露,属于现有技术。
(二)被诉技术方案已为《用玉米面生产柠檬酸的新工艺》等在公开文献所披露,属于现有技术。1、文献2即《用玉米面生产柠檬酸的新工艺》(徐伟等,生物技术4(2):21—23,1994)记载:发酵底物可以包含薯干粉、淀粉及玉米粉,主要工艺流程是制取糖化液后发酵。即将玉米面加水定容后,加入氯化钙和a-淀粉酶,然后经过升温、保温、降温处理,调整PH值,在加入糖化酶(双酶法),新工艺增加了糖化和压滤工序。文献2给出的技术方案为双酶法(即添加淀粉酶和糖化酶),该技术路线记载了双酶法和增加压滤工序(过滤工序),该现有技术给出被诉技术方案所采用的双酶法和过滤工序的技术启示。文献2还记载了将种子液接入发酵罐发酵步骤,并且记载了消毒温度和发酵温度,该现有技术对被诉技术方案中的消毒温度和发酵温度给出技术启示。2、文献3即《直接利用玉米粉生产柠檬酸》(杨淑兰,化工冶金,1991年08月,第12卷第3期,第256-260页)记载了糖渣可以补充发酵液中的氮含量,且文献2中也包含了液化后的板框压过滤法,该现有技术对被诉技术方案中的板框过滤法给出技术启示。4、文献4记录了钙盐法,该现有技术对被诉技术方案中的钙盐法给出技术启示。综上,被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全部包含上述文献之中,属于现有技术,故使用并不侵犯被答辩人专利权。
本院认为:
江苏国信协联公司主张被控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并给出了两条理由。其第二项理由中由于使用了多篇文献中记载技术方案的组合,不符合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一项理由中仅使用了一份文献即文献1,符合现有技术抗辩要求。但若认定被控技术方案是文献1记载的现有技术,首先需要将涉案专利技术与文献1中的技术进行比较。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特征“加入发酵罐的玉米渣量是前一步骤所得玉米渣总重量的5—25%”,文献1第103页记载在论及淀粉质原料的糖化时记载:淀粉等精原料中含氮物质较少,需要补充较多氮源如硫酸铵才能发酵,硫酸铵用量在0.3~0.35%;薯干等粗原料含氮本身较多,故用量只要0.1~0.25%,甚至可以不用;可见文献1没有提及添加玉米渣,更谈不到添加的具体份量。因此文献1的技术方案不能成为被控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基础,第一项理由也不能成立。
关于被控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需要将两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不过,2015年5月7日现场勘验取得的被控技术方案虽然经过了原、被告的确认,仍然存在内容不准确或不清楚的问题。比如其步骤(1)记载“将水调节PH、加入淀粉酶(每8公斤/100立方米),加热到80℃—85℃,与玉米粉混合调浆”,仅水中加入淀粉酶后,不待加入玉米粉即行加热,不利于玉米粉的糊化液化,有损酶的活性,浪费能源,拉长工时,推测正确流程应当是加入淀粉酶以后加入玉米粉,然后加热。又比如步骤(3)未记载添加物的具体比例。不过上述问题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经比对,两技术方案至少在以下三个技术特征方面的差别需要予以关注:一是初始调浆时玉米粉和水的比例不相同,涉案专利的玉米粉和水的重量比为1:4—1:5,被控方案为1:2.9—1:3.4;二是加温消毒时,涉案专利为“加温至85℃时停止加热并开始快速降温”,被控方案对应为“加温至95℃时保温保压30分钟以上,缓慢降温”;三仍然是在加温消毒环节,涉案专利为“降至37℃时将种子液接入发酵罐”,被控方案对应的接入温度为40℃。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
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权利边界的作用,原告最初设定专利权时,其有充分的自主权、有足够宽阔的领域来划定权利边界。其完全可以写入较大的数值范围来取得宽保护;或者若该比例是无效用的,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写入,从而彻底摆脱其对保护范围的束缚。既然原告写入了,就有理由推定其对整体技术方案具有独特的贡献。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该特征位于独立权利要求之中,属于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现在原告请求对适用等同原则,应当给出合理的解释,比如在申请专利时,被控方案的比例是不能实用、之后由于技术的进步而具有可行性,且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中知晓。
根据原告在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克服了玉米粉蛋白质含量高、营养过于丰富、不能用于发酵提取柠檬酸的技术偏见,克服的原理是对玉米粉调浆加温液化至95℃时使蛋白质凝固,从而能够滤除蛋白质及营养物质。由此可知,液化时的升温致蛋白质凝固从而能滤除蛋白质是其一项主要创新。说明书还记载按常规的液化工艺是无法令玉米粉达到液化效果的,随即给出了液化工艺条件(包括玉米粉和水的重量比),那么意味着专利记载的液化工艺条件在专利申请时是非常规的,对专利技术方案是具有作用的,至少应当推定具有作用。因此,原告现要求对被控方案适用等同,实际上就是在要求了范围之后,仍然要求对其自行限定的范围之外的领域,要求继续给予独占,则原告必须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比如证明比如在申请专利时,被控方案的比例是不能实用、之后由于技术的进步而具有可行性,且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中普遍知晓。
另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还具有缩短发酵周期,提高产酸率,节约用电,降低成本的优点,上述优点与调浆浓度很可能具有关联性(比如浓度太低显然会导致电能浪费;对产酸率也有影响,见下文),至少是推定具有关联性。进一步地,根据文献2的研究结论可知,用于发酵底物的玉米粉液化液浓度对产酸率具有影响,糖含量12%-14%结果较好,12%更好。涉案专利方案中,培养基中的底物浓度主要取决于最初的玉米粉与水调浆比例。因此,在存在专利权人所称偏见的情况下,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实施例对该比例数值范围的一再宣示,以及对本专利发明效果的强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理由选择数值范围以外的比例。若由于文献2的结论与本专利结论有所出入,而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专利给出的调浆比例有所怀疑,也没有理由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被控方案的调浆比例;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文献2的结论已成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地怀疑涉案专利的调浆比例(文献2易令人误解的陈述也进一步的降低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者产生怀疑的可能性)。
关于文献2的发酵底物,生效判决认为是玉米粉糖液,实际上,文献2虽然将其发酵底物之一称为玉米粉糖液,但根据文献记载的玉米粉糖液制备过程,即可知,
除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自身经验,显然知晓这种变化是可实施的。
快速降温,有额外的益处,
证据2杨淑兰文证明:液化液浓度的不同,对柠檬酸的产率具有影响。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一)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制备方法,原料全部采用玉米粉,直接发酵提取柠檬酸或制备柠檬酸钠,改变“由于玉米粉蛋白质含量高、营养成份过于丰富,现有柠檬酸生产菌株无法利用这种高营养的培养基进行代谢积累柠檬酸,无法用玉米粉为原料发酵直接提取柠檬酸”这一传统观念,同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酸率、缩短发酵周期;还可以制备柠檬酸钠。(二)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经电子显微镜扫描可见玉米粉颗排列紧密,呈深穴状结构,按常规的液化工艺是无法达到液化效果的,因而将玉米粉和水按重量比1:4—1:5调浆后在液化罐内加热,温度至65℃时按每克玉米粉加入6—12单位的高温淀粉酶,温度至90℃时再按每克玉米粉加入4—8单位的高温淀粉酶,温度至95℃时维持至完全液化;采用快速过滤将含过剩蛋白质及不可发酵固形物的玉米渣与液化液分离,将液化液投入发酵缺罐;经过滤后的液化液绝大部分是7—8DP的短链糊精,基本不含蛋白质及其他营养成份……(三)由以上方案可见,由于本发明采用对玉米粉调浆加温液化至95℃时使蛋白质凝固,滤除蛋白质及营养物质,又通过加入适量玉米渣调整培养基的营养成份,使利用玉米粉为原料直接发酵柠檬酸或柠檬酸钠能够得以实现;同时,相比以玉米淀粉加少量玉米粉为原料,通过数据对比可见本发明的显著效果:发酵周期由96小时缩短为54小时,产酸率由10%提高至12%,原料价格由3280元/吨减为1620元/吨。(四)另外,本制备方法还有如下优点:由于大大提高发酵过程中的溶氧效果,加快了产酸的速度,缩短了发酵周期,经柠檬酸生产全过程测算,每吨成品节电400度;柠檬酸生产总收率提高10%、生产成品有80%达到美国药典标准。(五)涉案专利说明书还提供了五个实施例来制备柠檬酸晶体,其中三例使用玉米粉和水按1:5调浆,一例按1:4调浆,另一例使用山芋粉和水按1:4调浆。实施例一在调整培养基步骤中提及,将压淲分离出玉米渣总重量的8%加入发酵罐,然后开三路蒸汽进行消毒,温度至85℃时开冷却水进行快速降温。实施例二、三、四、五在调整培养基步骤中,均提及温度至85℃时进行快速降温。
《新一代柠檬酸发酵技术》(刘龙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20年1月第1版):
第71页记载:“一般来说,含在原料细胞中的淀粉颗粒,由于植物细胞壁的保护作用,不易受到淀粉酶系统的作用。另外,不溶解状态的淀粉被常规糖化酶糖化的速度非常缓慢,水解程度也不高。所以,淀粉原料在进行液化、糖化之前通常要经过蒸煮,使淀粉从细胞中游离出来,并转化为溶解状态,以便淀粉酶系统进行液化糖化作用,这就是原料蒸煮处理的主要目的。当然,蒸煮处理同时可以达到部分杀菌的目的”。
第71、72页记载:“淀粉属亲水胶体,遇水后,水分子在渗透压作用下,渗入淀粉颗粒内部,使淀粉分子的体积和质量增加,这种现象称作膨胀。这时淀粉颗粒好像是一个渗透系统,其中支链淀粉起着半渗透膜的作用,而渗透压的大小及膨胀程度则随温度的升高而增加。从40℃开始,膨胀的速度明显加快。当温度升高到60~80℃时,淀粉颗料的体积可膨胀到原体积的50~100倍,淀粉分子间的结合削弱,引起淀粉颗粒的部分解体,形成均一的黏稠液体,这种无限膨胀的现象称为淀粉的糊化,对应的温度称为湖化温度”。
第77页记载:
“-淀粉酶以随机作用方式水解淀粉、糖原、寡聚或多聚糖分子内的-1,4糖苷键,主要产生糊精和少量麦芽糖和葡萄糖等”。
“糖化酶以1个糖单位方式切断淀粉、糖原、寡聚糖或以缓慢方式水解的-1,6糖苷键,主要产生葡萄糖”。
“根据-淀粉酶的热稳定性和最适反应温度,-淀粉酶被分成高温型-淀粉酶、中温耐热型-淀粉酶、非耐热性-淀粉酶和低温-淀粉酶。高温-淀粉酶作用的最适温度为90~95℃,对95~107℃耐热性好;中温耐热型-淀粉酶作用的最适温度为50~70℃,90℃以上处理一般会失活;非耐热性-淀粉酶作用的最适温度为50℃左右;低温-淀粉酶则一般在10~20℃还能表现出活性”。
“-淀粉酶能水解淀粉分子中的-1,4葡萄糖苷键,任意切断成长短不一的短链糊精及少量的低分子糖类,直链淀粉和支链淀粉均以无规则的形式进行分解,从而使淀粉糊的黏度迅速下降,即‘液化’作用,故又称液化酶”。
第80页记载:
“由于黑曲霉菌种自身能分泌大量糖化酶,因此,在以往的低浓度柠檬酸发酵中,原料不需要经过前期的糖化处理,而是在发酵的同时利用黑曲霉菌种自身分泌的糖化酶进行糖化,即同步糖化发酵。但是随着高浓度发酵的需求,发酵初始总糖浓度逐渐提高,黑曲霉自身分泌糖化酶无法满足发酵过程中的糖化需求,导致残糖升高。行业内,根据柠檬酸发酵特性,在发酵前外加部分商业糖化酶,开发出预糖化的发酵技术,减轻菌种的糖化负担,改善了发酵结果”。
《直接利用玉米粉生产柠檬酸》(杨淑兰,化工冶金,1991年08月,第12卷第3期,第256-260页)公开了直接利用玉米粉为原料生产柠檬酸的方法。在“2试验内容”部分,首先公开了通过摇床试验发现,12-14%糖含量的玉米粉糖液(加一定量的麸皮)具有比较好的发酵结果,但12%糖含量更好;从产酸率来看麸皮的加入量以1%为宜。在选用55目筛过的去胚的玉米粉制成糖液且不过滤的情况下,玉米粉糖液渣中的氮含量高,菌种需要的碳、氮比不合适,因此产酸率低;另外渣子多(杂质)对发酵也不利,但糖渣可以代替麸皮,可以用渣补充发酵液中(不加麸皮时)的氮含量。之后记述采用单酶法制取糖液,即将玉米粉与酶混合,置于底水中,边搅拌边加热,直到液化后,经过板框压滤,制成糖液(该文此处标注了两个引用,被引用的两篇文献分别为《采用玉米糖发酵生产L-谷氨酸》、《浅谈玉米的综合利用》)。将制好的糖液稀释到发酵浓度(12-14%),实消后冷却到接种温度(341),接入种子后发酵制柠檬酸。在“3试验结果及讨论”部分载明:一、在用玉米粉的条件下玉米粉糖液浓度在12-14%之间比较适宜,浓度再高不利。因为发酵底物只有在适宜的浓度下,才对搅拌和增加溶氧有利,从而促进生产菌的增殖,提高产酸率。二、在发酵过程中,为促进菌体生长和产物积累,需要配加一定量的碳、氮源浓度。在用玉米粉的条件下,加入1%麸皮为宜,而在玉米淀粉浓度为12%时需加1.5-2%为宜。这是因为玉米粉中的蛋白质较玉米淀粉中多之故。三、本应采用双酶法或酶酸法制糖液,但考虑到黑曲霉菌种能产生糖化酶,可边糖化边产酸。故此,本试验不用糖化酶,只用液化酶使玉米粉在相应的温度和pH值下进行液化,初始有少量的单糖存在,供菌种增殖和产酸利用,随后菌种发挥其本能进行糖化和产酸。本试验采用单酶法获得成功,简化了工艺,节省了原料。
《采用玉米糖发酵生产L-谷氨酸》(湖南津市味精厂科研所,发酵科技通讯1989年第18卷第1期)记载了采用酶酸法将玉米转化成葡萄糖的工艺过程如下:
“1、粉碎、浸泡、调浆:把玉米粉碎后,使粒径达到355-600m,加入一定量水将玉米粉浸泡四个小时左右,与此同时升温60℃,最后调浆至20%,调pH6.0左右,加入0.35-0.5%的CaCl2,将均匀搅拌加入粉浆中。2、液化:采用四段液化法,即热-酶-热-酶。①预热升温到80℃左右,保温30分钟,②加-淀粉酶总用量的1/2,升温90℃左右,液化60分钟,③高温膨化,灭酶升压1.5kg/cm2,升温125℃,时间20分钟。④降温至90℃左右,加入-淀粉酶总用量1/2,保温60分钟。3、过滤:采用碘液检验法,液化完毕后,降温50℃左右,进行过淲。注意过滤温度不宜太高,否则导致液化液中蛋白质凝固物减少,流入滤液,影响糖的质量。4、糖化:把滤液加盐酸,调pH值至1.5,接着进行高压糖化、蒸汽压力1.5kg/cm2,保压,保温90分钟。5、中和、脱色……”
《浅谈玉米的综合利用》(李远和,津市味精厂,发酵科技通讯1989年第18卷第4期)记载了用玉米粉直接生产水解糖的工艺过程如下:“1、将玉米粒用辊式破碎机将玉米粒破碎,破碎后,用含有0.1-0.3%SO2的水于50℃浸泡8小时后,用曲筛分离浸泡水。2、采用胚芽分离器从玉米碎粒中分离出胚芽。分离后,磨浆、浆液要过60-70目的离心筛。调浆浓度10oBe’。浆水pH值为6.5-7.0。3、液化分二段液化:①先加-淀粉酶总量的1/3;升温至80-85℃,保温45分钟。②为了使液化彻底,采用高温膨化。膨化温度125℃,压力0.15MPa。膨化时间30分。③降温至90-85℃后,加入-淀粉酶总量的2/3,保温60分钟。4、液化完毕后,过滤除渣。滤液中加HCL调pH值1.0-1.5。糖化蒸汽压力0.3MPa;糖化时间20分。5、糖化后,降温至60℃左右,加入纯碱进行中和。缓慢中和至pH4.7为止。再加入活性炭0.1-0.3%脱色。在60℃左右搅拌15分钟,趁热过淲即得水解糖。”
优点:
改变传统观念:“由于玉米粉蛋白质含量高、营养成份过于丰富,现有柠檬酸生产菌株无法利用这种高营养的培养基进行代谢积累柠檬酸,无法用玉米粉为原料直接提取柠檬酸”。
原料全部使用采用玉米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酸率,缩短发酵周期;还可以制备柠檬酸钠。
发酵周期缩短、产酸率提高、原料价格低。
大大提高发酵过程中的溶氧效果,回快了产酸的速度,缩短了发酵周期。
《有机酸发酵工艺学》:
P101:玉米一般由制粉厂制成玉米粉,可以食用,也可供工业用,而作为柠檬酸发酵原料要除去部分蛋白质。
P103:
2、淀粉质原料的糖化
玉米(淀)粉适宜用糖化法,而薯类(淀)粉适用用液化法。
陶兴无P67:
湿热灭菌法:通常湿热灭菌条件为121度,维持30分钟
P208第5行:
在发酵生产中,常转接处于对数生长期中期的细胞到发酵罐新鲜培养基中
P50:发酵培养基的设计
P51第二段:
孢子培养基、种子培养基、发酵培养基
P61第14行:
我国味精生产的淀粉质原料糖化(制糖)工艺,过去多采用酸水解法,目前逐步被酶解法取代,酶解法也称双酶法,因为它是用淀粉酶和糖化酶两种酶将淀粉转化为葡萄糖的工艺。双酶法制葡萄糖可分两个过程:第一是液化过程,即利用-淀粉酶将淀粉液化,转化为糊精及低聚糖,使蛋白质分离;第二是糖化过程,即利用糖化酶将液化了的糊精及低聚糖进一步水解转化为葡萄糖。
P67:
湿热灭菌法
通常湿热灭菌条件为121℃,维持30min
已被广泛用于工业生产中大量培养基。。。的灭菌
P69:
培养基灭菌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高压蒸汽进行湿热灭菌。。。。因此,适宜的灭菌工艺既要达到杀灭培养基中微生物的目的,又要使培养基组成成分的破坏减少至最低程度。
P73:三、连续灭菌。。。。维持罐
P74:第一节
培养基预热到60-75℃,。。。培养基温度升至灭菌温度(一般以126℃-132℃为宜),输送到维持罐内。。。。
P100:
糖酵解途径又称酵解途径,是指葡萄糖在生物体内无氧条件下降解为丙酮酸并在此过程中。。。
三个阶段:活化、裂解、放能及丙酮酸的生成。
theSupremeCourtcreatedapresumption,applicableinthiscase,thatwhenaclaimisamended,buttheprosecutionhistorydoesnotrevealthereasonforthechange,itshouldbepresumedthattherewas"asubstantialreasonrelatedtopatentabilityforincludingthelimitingelementaddedbyamendment."
最高法院建立了一个推定,即当一项权利要求被修改,但起诉历史没有揭示变更的原因时,应当推定“存在一项基于该限制因素的实质性原因,该原因与可专利性有关”。
Thispresumption,however,isnotabsolute.Itmayberebuttedbythepatenteebyestablishingthatthereasonfortheamendmentmadeduringprosecution"hadapurposeunrelatedtopatentability."Id.at___,117S.Ct.at1054."Thecourtthenwoulddecidewhetherthatreasonissufficienttoovercomeprosecutionhistoryestoppelasabartoapplicationofthedoctrineofequivalentstotheelementaddedbythatamendment."
但该推定并不绝对。它可被专利权人反驳,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诉讼史中的修订是因为与可专利性无关的目的。法庭随后将决定,该原因是否足以克服:诉讼禁反言阻止对该新增特征适用等同原则。
Mindfulthatclaimsdoindeedservebothadefinitionalandanoticefunction,wethinkthebetterruleistoplacetheburdenonthepatent-holder....Thepresumptionwehavedescribed...givesproperdeferencetotheroleofclaimsindefininganinventionandprovidingpublicnotice.
考虑到权利要求确实起到了定义和通知的双重作用,我们认为更好的规则是将证明责任放在专利权人身上。。。。我们所描述的推定。。。对权利要求的定义和公告功能给予适当的尊重。
Eachelementcontainedinapatentclaimisdeemedmaterialtodefiningthescopeofthepatentedinvention,andthusthedoctrineofequivalentsmustbeappliedtoindividualelementsoftheclaim,nottotheinventionasawhole.Itisimportanttoensurethattheapplicationofthedoctrine,evenastoanindividualelement,isnotallowedsuchbroadplayastoeffectivelyeliminatethatelementinitsentirety.Solongasthedoctrineofequivalentsdoesnotencroachbeyondthelimitsjustdescribed,orbeyondrelatedlimitstobediscussedinfra,at1047-1048,1053,n.8,and1054-1055,weareconfidentthatthedoctrinewillnotvitiatethecentralfunctionsofthepatentclaimsthemselves.
专利权要求中所包含的每一项限定都被认为是界定专利发明范围的重要因素,因此等同原则必须适用于权利要求的各个限定,而不是整个发明。重要的是要确保该原则的适用,即使是对个别限定的适用,也不允许如此广泛地发挥作用,从而有效地消除整个限定特征。只要等同原则未超出限定特征的范围,或超出下文讨论的相关限制,我们相信该原则不会损害专利权要求本身的核心功能。
thereissubstantialrecordevidencetoprovethatoneofordinaryskillintheartwouldknowthatperformingultrafiltrationatapHof5.0willallowthemembranetoperformsubstantiallythesamefunctioninsubstantiallythesamewaytoreachsubstantiallythesameresultasperformingultrafiltrationat6.0.
有大量记录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知道,在pH值为5.0时进行超滤将允许薄膜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执行基本相同的功能,从而达到与在6.0下进行超滤基本相同的结果。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被告安徽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