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056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海迈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海迈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景绣福源小区C区6号楼2单元1702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财务。
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海迈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海迈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迈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负担,剩余50元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