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455号
原告: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清科园217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
原告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舒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