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864号
原告:王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