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670号
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4018号天下锦城温莎城4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YYR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亿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号楼2层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863943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亿神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