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达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木兰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8民初474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兰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
法定代表人尚曙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月,河北省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焦宇,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木兰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