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木兰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