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466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宋晓波,河北汇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7MH0U5G。
法定代表人商曙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江乐,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416J。
法定代表人孙福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2928XF。
法定代表人焦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宾,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宋艳龙,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宋艳龙、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晓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