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1民初77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告:***,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原、被双方自行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