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2058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电网清澜电厂,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大道。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5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网清澜电厂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涤除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海南电网清澜电厂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3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