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271民初2196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父亲),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713806039A),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