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市立山区教育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02民初16386号 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鞍山市立山区教育局,,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水源街**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科学研究院)与被告鞍山市立山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立山区教育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科学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立山区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科学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32000元,以及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周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2、本案依法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K2018T002),兹被告委托原告对鞍山市14中学(原劳动路小学)进行教学楼安全性鉴定。原告在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4月21日至22日进入现场勘查和取样检测数据,后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鞍山市14中学(原劳动路小学)教学楼安全性鉴定检测报告,并依照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服务费总额开具全额技术服务发票(增值税发票号:12555153),之后一并递交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依照双方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并且拖欠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催收,被告均认可该笔金额的欠款却以暂时教育局没钱拖延推诿,拒绝付款。2019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出具催收律师函并送达被告,但被告依旧拒绝支付此笔欠款。原告认为被告此行为己经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中的约定,并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立山区教育局承认原告建设科学研究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鞍山市立山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鞍山市立山区教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