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27609号
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12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212838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泛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晓星工业园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74576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泛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5元由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