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24民初1371号
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12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2128384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