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复绿(北京)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博绿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484号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对原告***与被告北京博绿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京0114民初484号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京0114民初484号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4行中“原告高峰”补正为“原告***”,第一页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4行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更正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第一页倒数第5行中“原告***诉被告被告北京博绿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正为“原告***诉被告北京博绿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页倒数第13行中“被告:被告北京博绿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正为“被告:北京博绿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胡峰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