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斯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北京美斯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3民初1576号
原告:刘锋,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斯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周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北京美斯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原告刘锋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