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600号 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川路35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2月9日以其与原告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2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