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600号之一
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川路35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8月31日生,住浙江省富阳区。
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2022年9月27日,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变更为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村XX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且被告***、原告上海卫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奉贤区。现本院既不是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