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82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8月3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浜村路88号车间三。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军超门业有限公司(下称军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0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037.5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军超公司对被告***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原告因项目需要与被告***(系被告军超公司的董事长兼监事)、被告军超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并于当月(2021年6月30日)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指定的第三方***转款300,000元。原被告在项目合作初期约定,若原告处的目标项目不能顺利谈成,被告方某1退还委托人支付给原告的300,000元,且被告方也多次承诺项目未成必定退还该笔款项。2021年7月,原告确认项目没有做成后即告知两被告,并多次联系被告方某2300,000元款项,但被告方却一直未予退还。无奈,原告于2022年1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积极处理退款事宜,但被告***收到函件后仍借故拖延退还款项。综上所述,两被告拒绝及时返还原告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求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以支持。 两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请,原被告均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涉案的合同其实是在2021年7月份签订的,总价50万元,其实性质是补偿款。被告军超公司早已与河北XX公司对于工程谈妥,因为原告从某,导致建筑合同搁浅,后经商量原告以30万元为补偿给被告,且后20万元作为工程的盈利补偿给被告。且后续原告同意以50万元作为补偿,被告同意签署一份类似于补偿的协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没有相关的书面合同。何况,在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展某《法人授权委托书》之后,原告回复称:“**,那个授权书啊,不能授权给我个人,那要授权给公司才行,因为是公司签的合同,刚才他们那边说了一下,也要改一下,你给下面安排一下哈。”可见,原告当时就明确合同相对方应为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是原告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