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423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5********),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盐湖街恒安旅馆。
被告: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8136278M),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