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423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5********),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盐湖街恒安旅馆。 被告: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8136278M),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